卷 十 三 · 槐 西 杂 志 三(第18/42页)
先外祖母曹太恭人,尝告先太夫人曰:“沧州一宦家妇,不见容于夫,郁郁将成心疾,性情乖剌,琴瑟愈不调。会有高行尼至,诣问因果。尼曰:‘吾非冥吏,不能稽配偶之籍也;亦非佛菩萨,不能照见三生也。然因缘之理,则吾知之矣。夫因缘无无故而合者也,大抵以恩合者必相欢,以怨结者必相忤。又有非恩非怨,亦恩亦怨者,必负欠使相取相偿也。如是而已。尔之夫妇,其以怨结者乎?天所定也,非人也;虽然,天定胜人,人定亦胜天。故释迦立法,许人忏悔。但消尔胜心,戢尔傲气,逆来顺受,以情感而不以理争;修尔内职,事翁姑以孝,处娣姒以和,待妾媵以恩,尽其在我,而不问其在人,庶几可以挽回乎!徒问往因,无益也。’妇用其言,果相睦如初。”先太夫人尝以告诸妇曰:“此尼所说,真闺阁中解冤神咒也。信心行持,无不有验;如或不验,尚是行持未至耳。”
注释
戢(jí):收敛,收藏。
译文
我的外祖母曹太恭人,曾对先太夫人说:“沧州有个官宦的妻子,丈夫容不下她,心里郁郁不欢,眼看要成心病,性格变得乖戾古怪,夫妇俩更加合不来。恰好一位修行高深的尼姑来了,这个妇人就询问婚姻不和的因果。尼姑说:‘我不是阴间的官吏,不能查你们配偶的名册;我也不是菩萨,不能看到你的过去、现在和未来。但是因缘的道理我却知道。人没有无缘无故结合的,前世有恩情而结合的夫妻,必定相互欢爱,因为前世怨恨而结合的夫妻,必然相互抵触。也有非恩非怨、亦恩亦怨而结合的,必然是双方互有负欠而彼此相互取偿。如此而已。你们夫妻莫不是因为怨恨而结合的吧?这是上天决定的,不是人为的;即使是这样,天定胜人,人也能胜天。所以释迦牟尼创立佛法,准许人们忏悔。只要消除你的好胜心,收敛你的傲气,逆来顺受,用情感化而不因为所谓的道理争吵;尽你分内的责任,孝顺地侍奉公公婆婆,和睦地处理妯娌关系,宽容地对待姬妾婢女,做到这些全在自己,而不用管别人怎样,这样也许能挽回你们夫妻感情吧!一味询问以往的原因,没有任何好处。’这个妻子按照尼姑的话去做,夫妇间果然像刚结婚时那样和睦相爱。”先太夫人曾用这件事告诫几个儿媳妇说:“这个尼姑所说的道理,真是闺阁之中解除怨恨的神咒。坚持经常这样去做,没有不灵验的;如果不灵验,那是没有坚持到底的原故。”
蔡太守必昌云判冥,论者疑之。然朱竹君之先德唐人称人故父曰先德,见《北梦琐言》。蔡君先告以亡期。蔡君之母,亦自预知其亡期,皆日辰不爽。是又何说欤?朱石君抚军,言其他事甚悉。石君非妄语人也。顾郎中德懋亦云判冥。后自言以泄漏阴府事,谪为社公,无可验也。余尝闻其论冥律,已载《滦阳消夏录》中。其论鬼之存亡,亦颇有理。大意谓人之馀气为鬼,气久则渐消。其不消者有三:忠孝节义,正气不消;猛将劲卒,刚气不消;鸿材硕学,灵气不消。不遽消者亦三:冤魂恨魄,茹痛黄泉,其怨结则气亦聚也;大富大贵,取多用宏,其精壮则气亦盛也;儿女缠绵,埋忧赍恨,其情专则气亦凝也。至于凶残狠悍,戾气亦不遽消,然堕泥犁者十之九,又不在此数中矣。言之凿凿,或亦果有所征耶?
译文
太守蔡必昌说他能判断阴间的事,人们对此表示怀疑。但朱竹君的先德唐代人把别人去世的父亲叫做先德,见《北梦琐言》。蔡先生事先告诉了他的死期。蔡先生的母亲,也预先知道了自己的死期,说的日子时辰都不差。这又怎么解释呢?巡抚朱石君说起蔡必昌的其他事,都很详尽。朱石君不是随便乱说的那种人。郎中顾德懋,也说能判断阴间的事。后来他自称因为泄露了阴曹地府的事情,被贬作土地神,这是没法验证的。我曾经听他谈论阴间戒律,已经记载在《滦阳消夏录》中。他论述鬼的存在和消失,也很有道理。大概是说人的馀气成为鬼,时间长了馀气就逐渐消散。那些不消散的有三种:忠孝节义之人,他们的正义之气不消散;猛将勇卒,他们的刚强之气不消散;大材博学之人,他们的聪明之气不消散。不会立即消散的也有三种:冤魂恨魄,在地下含恨忍痛,他的怨恨凝结,气也就聚集在一起;大富大贵的,获取得多,用途也广,他的精魄强壮,气也就强盛;儿女之情缠绵,带着忧思和遗憾埋进黄土,感情专一,气也就凝结。至于那些凶狠残暴的,馀气也不立即消散,但这些人十分之八九堕入地狱,这又不在所讨论的范围之中。他说得实实在在,或许是有真凭实据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