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 十 五 · 姑 妄 听 之 一(第25/38页)

范蘅洲山阴人,名家相,甲戌进士,官柳州府知府。之侄女,未婚殉节,吞金环不死,卒自投于河。曾太守嘉祥人,曾子裔也,偶忘其名字。之女,以救母并焚死。其事迹始末,当时皆了了知之。今四十馀年,不能举其详矣。奇闻易记,庸行易忘,固事理之常欤!附存姓氏,冀不泯幽光。《孔子家语》载弟子七十二人,固不必一一皆具行实尔。

注释

甲戌:乾隆十九年(1754)。

柳州:在今广西柳州。

嘉祥:在今山东济宁西部。

译文

范蘅洲山阴人,名家相,甲戌年进士,曾任柳州知府。的侄女还没成婚,她的未婚夫死了,她就殉节,吞下金环不死,最后自己投河而死。曾太守嘉祥人,孔子学生曾参的后裔,偶尔忘记了他的名字。的女儿因为救母亲,和母亲一起被烧死了。这两件事的前前后后,当时知道得很清楚。现在过去四十多年,不大记得起来了。奇异的见闻容易被记住,平常事易忘,也许是常理吧!记下她们的姓氏,希望不至于泯灭她们幽幽的光亮。《孔子家语》记载,孔子弟子七十二人,也不是每个人都有具体事迹的。

蘅洲言:其乡某甲甚朴愿,一生无妄为。一日昼寝,梦数役持牒摄之去。至一公署,则冥王坐堂上,鞫以谋财杀某乙。某乙至,亦执甚坚。盖某乙自外索逋归,天未曙,趁凉早发。遇数人,见腰缠累然,共击杀之,携赀遁,弃尸岸旁。某甲适棹舴艋过,见尸大骇,视之,识为某乙,尚微有气。因属邻里,抱置舟上,欲送之归。某乙垂绝,忽稍苏,张目见某甲,以为众夺财去,某甲独载尸弃诸江也。故魂至冥司,独讼某甲。冥王检籍,云盗为某某,非某甲。某乙以亲见固争。冥吏又以冥籍无误理,与某乙固争。冥王曰:“冥籍无误,论其常也。然安知千百万年不误者,不偶此一误乎?我断之不如人质之也,吏言之不如囚证之也。”故拘某甲。某甲具述载送意。照以业镜,如所言。某乙乃悟。某甲初窃怪误拘,冥王告以故,某甲亦悟。遂别治某乙狱,而送某甲归。夫折狱之明决,至冥司止矣;案牍之详确,至冥司亦止矣。而冥王若是不自信也,又若是不惮烦也,斯冥王所以为冥王欤!

译文

范蘅洲说:他的家乡有个某甲,生性朴实憨厚,一辈子没做过坏事。一天他午睡,梦见几个差役手持文牒来抓他。到了一处公署,阎王坐在大堂上,审理他为谋财而杀害某乙的案子。某乙也到了,坚持认为自己是被某甲所杀。原来,某乙从外面讨债回家,天还没亮,他就趁着凉爽一早就赶路。半路上遇到几个人,见他腰间鼓鼓的,就一起动手把他打死,抢走了钱,将尸体丢弃在岸边。正巧某甲划着小船经过这里,见到尸体大惊,仔细一看,认出是某乙,还有一丝气息。因为是邻居,某甲就把某乙抱到船上,打算送他回家。某乙咽气之前,忽然醒了一会儿,睁开眼睛看见某甲,以为那些人抢了钱,留某甲划船到江中弃尸灭迹。所以,某乙的魂来到阴间,专门控告某甲。阎王查看了生死簿,对某乙说,抢劫的是某某等人,不是某甲。某乙说是自己亲眼所见,极力争辩。冥吏也坚持说生死簿没有出错儿的道理,与某乙争执。阎王说:“生死簿不会有误,一般情况是这样。但千百万年没出错儿,哪能保证不偶然出一次错呢?我的判断不如对质更真实,冥吏的话不如囚徒的证词更可信。”因此,拘捕了某甲。某甲当场叙述了载送某乙的想法。冥司又用业镜照出了实情,与某甲说的完全一样。某乙这才醒悟。某甲开始时暗暗责怪阎王误抓了自己,阎王说明了缘由,也就明白了。于是某乙另案审理,某甲被送了回来。要说案件的公断,到了冥府也算到头了;要说案情卷宗的详细和确凿,到了冥司也可以到极限了。但是,阎王还是那么不自以为是,又是那样不厌其烦,这就是阎王之所以是阎王的原因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