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杰明·富兰克林自传 自传续编(第31/33页)

船长说这艘船的航速曾经达到过每小时十三海里,等于每小时十三英里。船上的乘客当中有一位海军的肯尼迪上尉,他认为那是不可能的,没有船能够行驶得那么快,肯定是计程绳上的标度有误,或者在扔计程绳时出了问题。他们两人打了赌,等有足够的风力的时候就能一决胜负。于是肯尼迪仔细检查了测量线,觉得是标准的以后,他决定自己投掷计程绳。几天以后,风很顺,风力也足够强,邮船船长认为船速到达了每小时十三海里,肯尼迪进行了测量,最后承认自己打赌输了。

我描述上面的事实是为了说明下面的一点:据说造船技术有一个缺点,就是一艘新船造好以后,在试航以前不能得知其性能如何,是不是一艘好船。因为即使按照好船的模型造出来一艘船,反而往往被事实证明是一艘速度很慢的船。我想部分是因为海员对装货、装帆和驶船方式的观点各不相同,每个人的观点自成一个系统。同样一艘船,在一位船长的判断和命令下进行装货,可能比在另一位船长的命令下进行装货要行驶得更快或者更慢。此外,造船的人、装船的人和驾船的人是同一个人的可能性非常小。一人制造船体,另外一个人给它装帆,第三个人装货并驾驶。这些人当中没有一个人能够完全了解其他人的想法和经验,因此,当这几个方面合起来以后,就很难得到正确的结论了。

即使仅仅是海上驾船这一个方面,我看到在连续的值班时间内,不同的船员的做法就不尽相同,尽管风力并无变化。一个海员会把帆篷扯转得比另一个海员控制得更对或者更少一些,因此看起来似乎并无规律可循。我想可以设计出一套实验,第一,确定要使航速快,最合适的船身的形状是什么;第二,桅杆最合适的尺寸和位置;第三,帆篷的形状、数量,以及随着风向不同的各种扯帆的方法;最后是装货的方法。现在是一个崇尚实验的时代,我想一套设计精确和相互配套的实验一定对此大有帮助。因此,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一些聪颖的科学家会从事这样的研究,我预祝他们成功。

在航行途中,我们好几次都被敌人追击,但是我们的速度比任何船只都快,三十天以后我们就到达近岸水域了。我们的海上测量很准确,船长根据他的判断把我们带到靠近我们的码头(法尔茅斯)的地方,如果夜里我们的航速够快,早晨我们就能停在港口了,而且在晚上行驶还能避免被敌人的私掠船注意到,因为它们常在海峡附近出没。于是我们扯起了所有的帆,因为那天风很顺,风力也大,我们一直向前行驶,快而顺利。为了避开锡利群岛,经过观察后,船长决定了航线。但是在圣乔治海湾似乎时常有一股向岸流,经常使海员遭欺骗,曾经导致了克劳兹利·肖福尔爵士的舰队沉没。这股向岸流似乎就是发生在我们身上的事故的原因。

我们的船头安排有一位巡航者,他们常叫他“仔细看着前方”。他总是会回答“是,是”。但或许他正闭着眼睛处于半睡眠状态。他也只是机械地回答,因为他连我们正前方的光都没有看见。光被副帆遮住了,因此掌舵的人和其他值班的人都没有看见,但是由于船身偶然一偏,他们发现了光,发出警报。我们当时已经很靠近那束亮光了,那束光在我看来有马车轮那么大。那时正值午夜时分,我们的船长又早早睡着了。而肯尼迪上尉跳到了甲板上,看见了危险,就命令掉转船头,所有风篷都扯开了,这一举动对桅杆来说是很危险的,但我们避开了礁石,幸免于难,因为当时我们正向着装有灯塔的礁石驶去。这次脱险让我强烈地感受到灯塔的效用,使得我决心鼓励在美国多修建灯塔——如果我能够活着回到美国的话。

次日早晨,通过垂测等方法,发现我们已经驶进港口了,但是大雾弥漫,挡住了我们看到陆地的视线。大约九点,雾开始散去。雾从水中升起,就像是剧院里的幕布,我们看见了幕布后面的法尔茅斯市镇、港内的船只,还有周围的田野。对于那些长时间以来只能瞧见茫茫大海的人来说,这是最令人愉悦的景色。同时,让我们更宽慰的是我们不用再因为战争而担心了。

我和我的儿子立即就出发去伦敦了,途中稍作逗留,去参观了索尔兹伯里平原上的史前巨石柱,还有威尔顿的彭布罗克勋爵的私邸以及古玩。我们于1757年7月27日到达伦敦(7)。

我在查尔斯先生为我提供的住处安顿下来后,就去拜访了福瑟吉尔博士,有人向他大力推荐了我,同时人们也劝我去向他请教诉讼的程序。他反对轻率地向政府提出控诉,他认为首先应当私下和领主商谈,通过朋友们的调停和劝导,或许领主们愿意友好解决。后来我就去访问我的老朋友,彼特·柯林斯先生,我们经常来往通信。他告诉我约翰·汉伯里(弗吉尼亚州的大商人)要求我一到就通知他,他会带我去格兰维尔勋爵家,勋爵是当时议会的议长,希望尽快见到我。我同意次日早晨同他一起去。汉伯里邀我同坐他的马车去了那位贵人的寓所,他很客气地接待了我。他就美洲的现状提了一些问题,进行了谈论后,他对我说:“你们美洲人对你们政体的性质有一种错误的看法,你们争论说国王对州长的指令不是法律,认为你们可以自行决定遵守与否。但是,这些指令与下达给一位出国的公使用于约束一些细微琐事的袖珍指南不同。这些指令首先由熟知法律的法官们起草,然后由议院考虑、讨论,或许在议院会加以修改,最后由法律签署。这些是国法,因为英王是‘殖民地的立法者’。”我告诉勋爵说我对于这一点从未听闻。我通过特许状得知,法律是我们的州议会制定的,的确要呈递给英王得到他的同意,但是一旦准许以后,国王不能废除或者修改。没有国王的同意,州议会不能制定永久性的律法,反之亦然。他试图使我相信我完全错了。然而,我并不这样认为,与格兰维尔勋爵的谈话使我对于英王政府对我们的想法稍有担心,我一回到寓所就把谈话记录了下来。我记得大约在二十年以前,内阁向国会提出的议案当中有一条,说让国王的指令成为殖民地的法律,但众议院否决了这一议案。当时我们还崇敬他们,把他们视为我们自由的朋友,以1765年他们对我们的举动来看,他们当初拒绝授予国王统治权是因为他们想为自己保留那一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