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宗教会议里我们要讨论的事宜(第12/25页)
还有许多可恶的神父在很多方面都逃脱了该受的责备,除非原因是出于人性的弱点或者是与女人有了不名誉的事,他们双方决心一起结婚生活,对彼此忠诚。即便一起结婚生活会受到大众的羞辱,他们也能做到问心无愧。其实他们两个人在上帝面前真正结婚了。我认为,既然他们双方下决心一起生活,他们就应该忠实于自己的良心,他就应让她做合法的妻子,忠实地做她的丈夫,不必理会教皇是否准许,或是否违背教会律例与俗世的法律。拯救自己的灵魂,比一切专制的、武断的和邪恶的法律更重要。救赎良心不必理会这些法律,而且这些法律并不是上帝所命令的。以色列人从埃及人那里偷窃他们应得的工钱(《出埃及记》第十二章三十五节、三十六节),仆人也从无良的主人那里偷窃他所赚的工钱,你就应该仿效他们的做法。同样,你可以从教皇那里偷窃你所应得的妻子儿女!
凡有着充分的信仰敢作敢为的人,勇敢地跟我来,我不会领他走入歧途。虽然我没有教皇那样的权力,但我有作为一名基督徒的权力去忠告并帮助邻舍,提醒他注意罪恶和危险,而且我也有理由这么做。理由如下:
(一)不是每个神父都能够没有女人,不仅是因为生理上这一人性弱点的需求,还因为家务需要女人来做。假如因此他可以有一个女人,而能得到教皇的批准,但不许他娶她,这岂不是让一男一女独在一起,同时又不许他们堕落吗?这好像是要一个人去放火,同时又命令被烧的东西不能冒烟,又不能燃烧一样。
(二)教皇无权命令这样的事,正如他没有权禁止人家吃喝、排便或长胖一样。所以不必遵守这条规,但教皇对一切有违于此的罪恶行径,对那许多因此消逝的灵魂以及许多因此混乱而受苦的良心,都应该负责。他早就应该被人逐出世界,他用这魔鬼的绳子拴住了许多可怜的人,不过我希望上帝对他们的死给予更多的恩惠,比他们一生从教皇所得的还多。教皇制度和其法规是从来不会,也永不会产生什么好东西。
(三)尽管教皇的法律明文禁止,但是双方一旦结婚后,教皇的法律也就不再发生效力了,因为上帝要求是不许将丈夫和妻子分离,他的命令当然是凌驾于教皇法规之上,而且上帝的诫命不得因教皇的命令而被破坏或受忽视。许多万恶的法学家为着教皇的利益,对婚姻规定了种种障碍,由此对其加以禁止、破坏甚至完全破坏上帝的诫命。我还能说些什么呢?在教皇一切法规中,没有两行法规能够对于虔敬的基督徒加以指导,而且错误和危险的法规太多了,最好是将它们付之一炬。
但如果你们持反对意见,并认为神父结婚是一种冒犯行为,结婚者必须先要取得教皇的特许。我的答案是:若这真的有什么冒犯,这也是罗马教廷的错,因为它制定了不工作不神圣的法律。神父结婚并不是对上帝和《圣经》的冒犯。再者,即使教皇为了得到金钱,能够用他贪婪和专制的法规颁发特许,那么,为了上帝,为了拯救灵魂,每个基督徒在这个问题上都有权颁发特许。因为基督把我们从一切人为的法规,尤其是从那反对上帝和拯救灵魂的法规中解放出来,正如圣保罗在《加拉太书》五章和《哥林多前书》十一章所说的一样。
十五、我也不应该忘记那可怜的修道院。邪灵借法律之手扰乱人民的生活,到了不堪忍受的地步。现在邪灵也控制了一些修道院的院长和主教,借此还将进一步控制他们的弟兄姊妹们并将其送入地狱,而且在世上过可怜的生活。因为一切魔鬼的殉道者的命运都是如此。这就是说,他们有权听人忏悔一切或至少若干部分大罪的秘密,忏悔过后任何弟兄都不会因为被逐出教会而痛苦,也会赦免另一弟兄的这种罪恶。我们并不常常到处都能找到天使,但能找到血肉之体,他们宁肯忍受被逐出教会的危险和恐吓,也不愿对这些教长和指定的听人承认、无人知晓的罪。由于有罪,所以他们领圣餐的时候觉得良心不安30,还得承受很多苦楚。盲目的牧人啊!愚蠢的教长啊!贪狠的豺狼啊!我要说的是:若一种罪已经公开或臭名昭著,那么犯罪之人只归教长加以惩罚,这才是合法的,除了他和教长外其他人无权过问这些罪。他没有权过问那些无人知晓的罪,尽管那些罪坏到无以复加、没人能够想象的地步。若教长保留处理这种罪的权力,他就与一个暴君无异,干涉上帝的审判。
所以我要建议孩子们、弟兄姐妹们:假如你们的尊长不愿答应你们对自己相信的人忏悔你们那无人知晓的罪,你们就应该向任何一位弟兄或姊妹面前忏悔这些罪,然后去做你们自己所应该和愿意做的事加以补赎,只要坚信你们的罪已经被赦免,其他什么都不重要了。你们不要为被逐出教会、违反规定或其他的恐吓所困扰。这些恐吓只在一个人不愿意公开极恶的罪时才有效,你们可不属于这种情况。盲目的教长啊,为什么你想用恐吓的手段来防止泄露那些罪呢?你不要过问那些不能公开证实的事情,使上帝也能审判你的人民,也能赐予他们恩典。上帝并没有完全将他们交给你,以致他们完全脱离了他自己的掌握。你管理人们不过是一小部分而已。你的律例权限仅限于此,不要想让它等同于上帝在天上的判决。